身为企业职工,却出卖企业的商业秘密。11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生产的侵权破碎机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原系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1988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参与制造了该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蓄电池破碎分选机,并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合同。后陈某因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辞职改行推销酒。
2010年春节前,陈某在到山东某公司推销酒的过程中,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相识,蒋某在得知被告人陈某曾在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且有制造破碎机的经验后,提出高薪聘请陈某为其制造一台破碎机用于生产,陈某予以同意,并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所掌握的技术信息为蒋某的公司制造一台破碎机,花费人民币200万元。蒋某给陈某支付报酬30万元。后经鉴定,山东某公司制造的破碎机与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碎机所反映的工艺流程、设备结构实质性相同。
经司法鉴定,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破碎机主要零部件材料的技术信息的整体确切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经公安机关委托评估,该专有技术价值为人民币10.83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新春兴再生资源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废铅酸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在国内拥有六处生产基地,分别位于徐州、重庆、厦门、广州、无锡和天津。公司同时正在筹建三处新生产工厂,分别位于沈阳、日照、广州。
新春兴是由杨春明先生于七十年代创立,从一个小厂发展到现今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公司在07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达16亿元人民币,08年公司业务保持稳定增长,同年向国家上缴利税9000万元。公司2009年废铅酸蓄电池处理能力达60万吨,再生铅生产能力达35万吨,2010年随着扩建和沈阳、广州新厂完成建设后,再生铅生产能力将达到近60万吨,废铅酸蓄电池处理能力达100万吨。新春兴公司连续三次获得江苏省明星企业、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徐州市工业企业五十强、邳州市工业企业第一厂等荣誉称号。
新春兴公司依靠本公司自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及生产设备制造能力积极向海外进行发展,成为国际化大型再生铅生产企业。公司于09年初完成认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HMC公司增发的15%的股份,成为HMC公司单一最大股东。HMC公司为澳洲第二大再生铅生产企业,拥有年生产36000吨再生吨的许可证照。另外,新春兴的母公司春兴集团早在九十年代就联合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泰国建设合资企业泰中有色金属国际有限公司。公司还在印尼分别成立两家生产有色金属铅、锡的合资公司。除此之外,新春兴正在筹划在加拿大、越南、中东等地投资建设新厂。
公司拥有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和专利技术,专有的无污染废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开创了中国循环经济的新纪元,使中国的废铅酸蓄电池破碎分选予脱硫和铅冶炼行业由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生产模式逐步向低消耗、无污染、高效率的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