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江苏高邮市高格煤机厂通过司法途径向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讨购煤款一审胜诉,随后被终审法院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0日,江苏高邮市高格煤机厂负责人拿着今年6月21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民事裁定书直言,一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将该案打回原点,何时能重审,遥遥无期。
翻阅今年2月23日扬州高邮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书,该案在2015年4月2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邮市高格煤机厂与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樊红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高邮市高格煤机厂起诉书显示,2012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郑煤集团裴沟11井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预付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4月19日支付被告290万元,共计300万元。被告郑煤集团裴沟11井只向原告供应煤炭1682吨,原告垫付运费15万元,剩余煤炭被告郑煤集团裴沟11井没有供应。为此,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郑煤集团裴沟11井达成协议,双方于2014年11月20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2015年1月30日还清全部欠款,并同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共计310万元。但被告郑煤集团裴沟11井仍然未履行。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与郑煤集团裴沟11井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樊红勋个人私刻合同印章,采取欺骗手段所签订的。同时,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还称,樊红勋私刻印章在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44家单位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骗取煤款达3亿多元,原告只是其中一家,多地公安机关已经对樊红勋立案侦查,请求高邮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到河南省公安厅,或者中止案件的审理。
该案的另一个被告樊红勋答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樊红勋)和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的发起人,按照双方的约定,他(樊红勋)负责所有的投资,而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源及办理相关证件手续,本案是因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与原告是合同不能履行,因此该责任应当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同时,原告高邮市高格煤机厂就被告提出的多地公安机关已经对樊红勋立案侦查一事质证称,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这说明樊红勋所谓的涉嫌合同诈骗不能成立。
高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高邮市高格煤机厂与郑煤集团裴沟11井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高邮市高格煤机厂已依约支付了购煤炭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郑煤集团裴沟11井未依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高邮市人民法院今年2月23日一审宣判: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樊红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邮市高格煤机厂货款28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计310万元。
然而,今年6月21日终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这令原告高邮市高格煤机厂负责人想不通。无独有偶,江苏另外一家企业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状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樊红勋未依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一审胜诉,被终审法院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对此,2家江苏企业的律师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因为外力将该案带入‘重审’的无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