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个旧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个旧市委、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旧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以及个旧市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旧市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企业入园规定》的通知,结合个旧市南(卡房)、北(大屯)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建设进度,现对个旧市选矿企业入驻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入驻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的选矿企业应当符合《个旧市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企业入园规定》规定的入园条件。
2入驻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的选矿企业,南部园区按20万元/亩标准收取土地及场地建设费用;
北部园区按26万元/亩标准收取土地及场地建设费用;
尾矿排尾费用按18元/吨标准收取(尾矿干重)。
水费、电费及园区管理费用按照《个旧市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企业入园规定》执行。
3入驻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的选矿企业享受省级园区和国家、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
选矿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执行5年(2017年—2021年)。
4申请入驻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的选矿企业,必须于2017年6月底前签订入园合同。
逾期不签订入园合同的,同时又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等,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等措施进行整治。
5入驻南部(卡房)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的选矿企业,必须于2017年6月30底前入驻开工,2018年6月底前竣工投产;
入驻北部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的选矿企业,必须于2017年9月底前入驻开工,2018年9月底前竣工投产。
6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建成后,将依法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采取监察和监测联动的方式,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