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济南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条例》指出,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推广装配式施工和一体化装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
实行财政补助制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实行财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运输垃圾车辆要保持车体整洁
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运输建筑垃圾的,应运输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全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行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车辆号牌(放大号)清晰完整,悬挂城建标识牌。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推动综合利用
用好建筑垃圾政府给补贴
《条例》就充分考虑到了综合利用问题,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凡是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可以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对实现了综合利用要求的,设立了补贴制度;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扶持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综合利用项目,开启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时代。
堪称“史上最严”
最高罚款达10万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4种违法行为,并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这4种行为包括: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此外,罚款额度也进一步提高,对危害程度大、未办理核准手续、不落实防尘措施、擅自经营综合利用项目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元,增加了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