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定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精神,加快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切实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评定办法。本建设要求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各类矿山。
基本要求
以下要求不满足其中一项的,不得申报。
一、 相关证照
1.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2.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其他必备证照。
二、相关文件
1.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
2.通过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批复文件。
3.通过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三方案合一)审查的批复文件,或者仍然有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相关批复文件。
三、其他要求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相关规定。
2.依法纳税,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相关规定缴存。
3.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本建设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绿色矿山,及时自评申报。新立采矿权出让合同中要纳入本建设要求的第二、三部分,并明确违约责任。
4.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绿色矿山:
(1)被列入失信等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单。
(2)截至申报之日的前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事故的。
(3)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
(4)受到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行政处罚后整改不到位的。
资源环境要求(满分75分)
一、矿容矿貌(共20分)
1.矿区功能布局合理,标识、标牌规范统一、清晰美观。(5分)
2.矿区环境卫生整洁,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采取封闭、洒水喷雾降尘、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做好防尘保洁。砂石粘土类矿山要围挡并加盖防尘网,防止粉尘弥漫影响环境质量,对于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矿石加工区、中间料库、储存区等厂房要实现全封闭。(5分)
3.矿山生产区、运输系统、办公区和生活区实现洁化、绿化、美化,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实现硬化,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5分)
4.废石场、尾矿库符合安全、环保、安监等相关规定,整体面貌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5分)
二、采选方式(共15分)
1.使用先进、高效设备,及时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矿山设施设备、生产工艺要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要求。(5分)
2.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露天开采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地下开采优先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技术。(5分)
3.使用行业先进的工艺技术,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指标;合理使用选矿药剂,提高主矿产、共伴生矿产回收率,减少有毒有害试剂的使用,提高精矿质量,降低环境污染。(5分)
三、资源利用(共20分)
1.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要高于《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指标。(3分)
2.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到国家规定指标。(5分)
3.废石、尾矿分类处置,处置率100%。利用废石充填采空区、治理塌陷区或制作建筑材料等。(6分)
4.废水处理设施规范完备,废水处理率100%。矿山生产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富余矿井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6分)
四、生态环境(共20分)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贯彻“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现矿区环境修复动态化。(5分)
2.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塌陷区以及闭坑采区等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地貌景观相协调。(5分)
3.废气、粉尘、噪音的排放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3分)
4.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需要表土剥离的,剥离后表土要堆存有序,并采取水土流失防护措施,表层熟土用于土地复垦或土壤改良。(3分)
5.办公区、生活区具有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设施。(4分)
企业管理要求(满分25分)
一、企业管理(共12分)
1.具有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3分)
2.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保存齐全、完整。(3分)
3.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过三级以上达标验收。(2分)
4.职工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2分)
5.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50%,科技创新的年度投入不低于上年度矿山主营业务收入的1%。(2分)
二、企业形象(共13分)
1.建立符合企业特色的发展目标、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2分)
2.体现较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大对矿山所在地乡村或街道社区群众的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的支持力度。(4分)
3.构建和谐企地关系,与矿山所在地乡村或街道社区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4分)
4.丰富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3分)
评定办法
一、评定程序
1.企业必须对照本建设要求建设绿色矿山,认为达到建设要求的,进行自评估,按照“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要求,编写自评估报告,填写“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申请表”。
2.企业应向相应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绿色矿山申请资料(申请函、申请表和自评估报告)。除县级发证的矿山报送所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其它矿山应报送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相应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件后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或企业法人单位,工作范围应与“地质矿产”或“环境保护”相关,且(聘)有从事过矿产采选和环境保护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4.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建设要求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出具第三方核查评估报告(含评估分值表,原则上评分在80分以上的矿山,应视为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5.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第三评估机构方认为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应将以下材料一式三份(附光盘)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申请函、申请表、自评估报告、第三方核查评估报告(含评估分值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等相关文件。
6.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州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同时在甘肃国土资源网向社会公示名单,无异议的,即视为甘肃省省级绿色矿山,上报自然资源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平台公告,列入“甘肃省绿色矿山项目库”。
7.鼓励部省发证的大中型矿山企业,按照国家级相关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和评估,并参照本评定程序执行。
二、动态监管
1.绿色矿山企业,如果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主动报告并重新申报;如仅变更名称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
2.新建矿山未能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应停产整改,严肃追责。
3.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
4.绿色矿山出现以下情形的,从“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
(1)经有关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2)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的。
(3)造成较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
(4)矿山关闭、破产的。
其他
本建设要求及评定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