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未来广东省海砂开采公开出让有据可循,或加速推出开采区以补充市场建筑用砂需求。
海域选址和论证评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组织开展辖区海域砂源勘探工作,制定辖区海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规划,征求市级、省及驻粤各单位意见后,开展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挂牌出让海域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出让方案编制和报批
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以及拟挂牌出让海域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意见,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
《规范》要求,挂牌底价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组织挂牌工作所需的费用总和。
挂牌出让和费用缴纳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竞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竞得人发出《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竞得人在签收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协议,竞得人按照约定期限将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
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拍卖、招标等市场化出让工作规范另行规定,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