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海南实际情况,海南省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正,作出一系列创新性规定,《条例》已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简政放权方面,《条例》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不含河砂)、石、土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下放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审批制调整为公示制;取消采矿权租赁审批事项,将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等事项纳入其中。
严格落实省域“多规合一”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大矿产资源领域改革、体现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完善矿业权管理……《条例》将鼓励内外投资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鼓励投资勘查开采民族自治地方的矿产资源,调整为严格依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强对矿业活动的管控,促进生态保护;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采矿权人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责任义务,并要求纳入招拍挂公告和有关文件中,将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作为采矿权延续的必要条件,对大中型绿色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的资源勘查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促进传统矿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