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就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广东省海岸线漫长,沿海有14个地级以上城市。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行为时有发生,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7部门通知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采购及检验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严禁使用海砂。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近年来涉及采砂领域的警情、案件和举报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挖掘线索。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采运海砂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作为打击的重点。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备案环节,要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海砂使用管理。要加强对海砂运输的船舶、码头的监管,对内河船舶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海砂运输、码头非法从事海砂装卸作业的,当地交通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无照销售海砂经营违法行为。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用砂供应长效机制,合理拓宽建设用砂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
抓紧开展新砂源选划和已选划砂源出让工作,积极推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打包”出让工作,确保国家重大项目用砂需求。
探索实施海砂水洗临时设施建设许可制度,加快启动已批复河砂开采计划的实施,合理规划和设置堆砂场,加强采区现场的日常监管,确保河湖安澜并兼顾河砂供给。
大力推广机制砂,完善机制砂技术标准,升级改造制砂生产设备,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证机制砂生产能力和骨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