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是“长江之肾”。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条例对洞庭湖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构建洞庭湖一体化治理新机制
条例所称洞庭湖,是指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华容河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以及上述河道、湖泊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的相关地区。如何实现洞庭湖的协调管理,是一个重要课题。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建立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洞庭湖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执法;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各部门依职责组织对洞庭湖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排放、水文状况等进行监测,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条例(草案)》还提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洞庭湖保护跨省合作机制,加强与湖北省信息共享和行政执法协作。
构建洞庭湖污染防治新格局
“湖广熟,天下足”,洞庭湖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然而,建设“米袋子”和“菜篮子”带来的农业面源等污染,也给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带来沉重压力。《条例(草案)》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农业面源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工业点源污染等重点污染源的全面防控。
根据洞庭湖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控制计划,相关市县区政府应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条例(草案)》明确,要科学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在禁养区内禁止新设、增设养殖专业户。禁止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
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在洞庭湖建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工业项目。鼓励船舶经营者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
构建洞庭湖生态保护新网络
《条例(草案)》规定,涉及洞庭湖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规划建设河湖连通工程,加快洞庭湖水体交换,扩大洞庭湖水体环境容量,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洞庭湖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功能。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湘江、资江、沅江和澧水生态流量标准,制定洞庭湖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生态、生产用水。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滩地的行为。在洞庭湖从事采砂活动,应当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此外,涉及洞庭湖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生存网络,建设鱼类洄游通道,鸟类迁徙通道等生态廊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擅自洞庭湖河道采砂最高罚30万
《条例(草案)》规定,在禁养区内新设、增设养殖专业户的,责令停止新设、增设行为;拒不停止新设、增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洞庭湖水域岸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滩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洞庭湖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