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水利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有关要求,起草发布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于近日在其官网发出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听取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4日。
《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公安部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活动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采、运砂船舶、车辆和砂石码头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航道安全的违法采砂行为、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国务院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林地等行为;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挖掘机械),没收采砂船舶,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运砂船、运砂车、装载机械等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或协助非法采砂的,属于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还明确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对河道砂石资源组织实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运砂船舶(车辆)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合法来源证明由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在经许可的采砂现场核发。没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样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印制。
对于工程性采砂的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从事吹填固基、清淤疏浚、河道整治等活动涉及采砂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复同意,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事航道整治涉及采砂的,应当征求有许可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所采砂石不得自行销售,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而对于村民因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的,《条例》明确指出,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条例》还明确指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
就《条例》的发布,中国砂石协会会长胡幼奕介绍说,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河道采砂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河湖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受供需矛盾的影响,全国砂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乱采滥挖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影响河流河势稳定,威胁防洪、通航、桥梁码头等水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胡幼奕表示,《条例》内容极为丰富,各项规定表明国务院直管河道采砂,并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细化了全国河道砂石规划、开采、运输全流程监管措施,规定了各类形式采砂的管理方式,统一了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等。这意味着,河道采砂管理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随着后期正式文件的出台,我国将实现全国砂石运输合法来源证明、全国河道砂石采运联网监管、全国采砂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信用记录网等,《条例》对我国河道砂石管理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