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为保障建设用砂供应和工程质量,福建省政府公开了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工信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福建海事局制定的《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
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
加快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根据各地机制砂需求量统筹做好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以就地平衡为主,实行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联供。机制砂矿山选址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和各类保护地的要求,避让相关环境敏感区域。
加快机制砂项目落地建设。属地政府要建立工作专班,落实“一项目一协调”机制,有力推进机制砂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和省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推进的机制砂项目,纳入省重中之重项目协调机制,必要时提请省政府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会调度。
规范机制砂生产企业管理。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有效监管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和机制砂生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业内工程项目的机制砂进场质量和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抽查抽测。
2019年,福建省为推动规模化机制砂项目落地,新增机制砂年产能1500万立方米;2020年,实现全省机制砂矿山计划项目投产,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5000万立方米;2021年,累计新增机制砂年产能7000万立方米,实现全省建设用砂供需基本平衡,形成规范有序的砂料市场体系。
科学合理利用河砂
按照“采补相对平衡、年度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各地河道特性,结合河道、航道疏浚,科学制定相应的河道采砂规划。
严控采砂年度总量,严控河道采砂许可。河砂供应要优先满足省内需求。拓宽河砂来源,鼓励支持用砂紧缺地区从境外砂源丰富地区合法合规进口合格河砂。
依法依规使用海砂资源
加强海砂资源勘查利用。有序开展海砂资源的勘查工作,探明可供出让的海砂资源储量。
加强海砂开采作业监管。开采主体要依法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过技术评审,及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属地政府要及时完成海砂开采区域的海域清理。加强对海砂开采总量、开采运输过程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底泥沙扩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带来的水体污染,降低采砂施工和通航安全风险,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
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将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结构用砂。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来源监管。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码头、机场等大型项目,要在设计阶段明确用砂来源,鼓励使用海砂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