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自10月1日起,湖州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将依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有关规定,对五大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这五大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包括:个人和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行为;责任区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未将大件建筑垃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清运的行为;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行为。
据介绍,根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未实行分类投放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存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规定,下月起,居民应当将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清运。违反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