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工作安排、处置原则、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七项内容。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安排;二是提出了矿业权的处置原则;三是明确作出关闭决定、制定方案、注销证照、实施退出、恢复治理、建立档案、检查验收、资金补偿八个步骤的退出程序;四是从组织领导、落实职责、落实经费、矿权管理、督促督导提出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方案主要措施
(一)《实施方案》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处置程序,为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提供了依据。
(二)《实施方案》明确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制订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处置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置退出方案要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方案》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林业局、水利水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退出工作顺利实施。
(四)《实施方案》提出实行多渠道落实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市、县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各地可通过统筹自治区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
附方案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加快推进我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逐步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生态红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分类指导,完善政策,依法依规有序实施矿业权退出各类自然保护区,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保护、应退尽退。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全面排查清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明确限期退出的目标任务。
(二)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依法实施关停和有序退出,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社会公开,阳光操作。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落实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合理补偿、分类处理。尊重历史,尊重自然保护区和矿业权依法设置的客观事实,按照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分级处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工作。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清理、核实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二)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的制定并开展退出工作。
(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现已确界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生态环境修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处置原则
(一)探矿权发证权限为自然资源部(含原国土资源部,下同)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处置。自治区发证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以及已经提交过延续(保留)申请材料但因探矿权涉及自然保护区而未批准的探矿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探矿权退出方案。
(二)自治区及其以上发证机关发证的采矿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一矿一议”原则制定退出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市、县级发证的采矿权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类制定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可采取扣除重叠部分范围避让保护区进行处置。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核实确认,扣除避让后的采矿权矿区范围不与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矿业权人可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矿业权扣除部分纳入市、县制定的退出实施方案并按有关政策处置。
六、处置程序
(一)依法依规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对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作出停产、停业及关闭退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和颁发矿业权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组织制订处置退出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完成组织制订本行政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处置退出方案,退出矿业权名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
(三)注销相关证照。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退出决定,办理注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或收回相关证照,并在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妥善组织实施退出。矿业权退出后,市、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并妥善处理剩余火工品;通知矿业权人限期撤除矿山生产设备、供电设备、通信设备,超过规定时间的,依法拆除,并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积极稳妥做好关闭善后工作。
(五)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矿业权退出方案依据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矿山关闭退出决定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原则上由矿业权人承担。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政策有关规定,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未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六)建立矿业权退出档案。市、县人民政府完善矿业权退出的档案资料,将退出矿业权基本情况、反映关闭前井下或露天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剩余资源储量以及关停工作影像、退出方案等各种方案等资料整理存档。
(七)检查验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退出方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验收单,确保退出工作实施到位。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复查核实,并按照要求对退出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价款或出让收益退还和补偿资金拨付。经市、县人民政府验收通过,需要补偿的矿业权,价款和出让收益按原征收渠道和征收比例退还;补偿资金由市、县政府筹措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有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海洋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取缔、关闭、补偿和退出等相关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政策措施配套衔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业权作出停产、停业及关闭退出决定;制订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处置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核查保护区矿业权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验收,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矿业权许可证注销工作。指导市、县制定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处置退出方案;会同财政厅指导市、县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局、林业局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核查工作,指导市、县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退出的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市、县工信部门配合政府制定处置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需由自治区本级承担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资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市、县制定退出方案中涉及国有矿山职工安置方案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依法指导、帮助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海洋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市、县矿业权退出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按职责依法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
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期间,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公安部门停止审批购买民爆物品,并负责防范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水利水务部门落实并监督向自然保护区内矿区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供水、拆除给水设施;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要严防死守企业私自恢复生产作业行为,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退出工作顺利实施。
(三)多渠道落实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市、县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各地可通过统筹自治区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办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等手续,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依照本方案实施退出。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失效废止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切实加强督促指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