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目录主要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
明确了对大气造成污染行为的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对于以后的环保监管有了明确的根据。对于工程机械行业来说,从造车、验车到驾驶员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力度,一旦环保不达标,责任不止一人!
其中关于机动车以及非道路机械生产不合格、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以下处罚:
详情如下:
一、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二、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三、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四、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五、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柴油车未安装规定安装远程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近年来,工程机械排放污染治理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正越来越多地向着机动车等项目具体化。未来,对工程机械行业尤其是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排放超标问题,从监管到处罚将越来越严格,希望机友们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