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规范采砂规划和许可管理
水利部审查批复《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前,征求交通运输部意见。长江委组织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及时征求长航局意见。以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河道采砂。采砂涉及航道的,长江委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河道釆砂许可证前,应征求长航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航局因整治长江航道涉及采砂的,应事先征求长江委的意见。加强采砂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采砂行为。
开展涉砂船舶综合治理
强化采运砂船舶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涉砂船舶台账和从业人员动态数据库。推进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系统建设,落实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运砂过程监管。研究长江采运砂船舶联合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推动涉砂船舶安装北斗终端。督促沿江各地严厉打击“三无”采砂船,加大“三无”采砂船拆解力度,依法查处证照不全的采运砂船舶、非法改装的“隐形”采砂船舶、涉砂碍航船舶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沿江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砂船舶集中停靠及安全管理,探索建立涉案采运砂船舶停靠点。
组织联合执法打击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适时组织联合检查,针对非法采砂反弹严重水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打击或专项整治。长江委、长航公安局和长航局要积极推动将合作机制向沿江各地基层延伸,沿江各地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以问题为导向,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解决三部合作机制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实苏沪、皖苏、鄂赣皖、湘鄂、川渝等省际边界现场监管协作机制,推动建立长江干流与支流、湖泊的采砂联动监管机制。落实“两高”司法解释,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在查处非法采砂活动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涉黑涉恶线索,要依法移交公安等机关。
加大疏浚砂综合利用力度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在推进长江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的基础上,持续深化疏浚砂综合利用合作,研究出台长江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指导意见。长江委、长航局要加强协调,指导地方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在长江沿线逐步推广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好三峡库区等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在维护水库安全前提下,增加河砂供应。
加强日常暗访巡查
长江委、长航公安局及长航局要加强对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的联合巡查暗访。建立健全沿江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航道、海事部门的联合巡查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长江委督促沿江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掌握采砂管理动态。长航公安局指导沿江所属单位,长航局指导系统内航道、海事等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巡查检查。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