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部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下放设区市,或对砂石矿山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通知》明确:
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市用地(南宁、柳州、桂林)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知》指出,要改进审批方式,实行承诺审批。除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外,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时,承诺在供地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社会保障措施,不需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的书面审核意见,可批准土地征收。
《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要切实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