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提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同时鼓励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工艺、设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优化升级;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对技术工艺设备落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安全环保未达标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重组;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综合治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淑云说,这部地方性法规是河北省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对规范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张淑云说,未来河北省将积极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深入摸排全省矿山基本情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存量调减、增量严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重组一批、修复治理一批、规范管控一批,全面清理整治规范矿产开发,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推动全省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公布
此外,《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日前也正式公开,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
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尘措施;
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应当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