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117号
各市(含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冀自然资发〔2019〕12号)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河北省绿色矿山储备库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入库原则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按照《非金属矿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个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经第三方评估达到我省确定的绿色矿山入库条件的均可纳入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
二、入库程序
入库程序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绿色矿山申报程序执行。2019年已列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及2020年已在申报系统申请参加全国绿色矿山遴选的矿山不再重新申请。
三、入库条件
(一)河北省绿色矿山储备库不设先决条件,凡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均可申报入库。
(二)评价指标和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的规定执行。
(三)经第三方评估,矿山企业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750分,一级指标得分(折合后得分)原则上不低于该级指标总分的70%。中、小型矿山“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一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指标总分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本行政区绿色矿山储备库申报入库工作。市级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有关矿山和评估单位上传申报材料、第三方评估资料,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复核审查工作,确保2020年全省绿色矿山储备库建设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
(二)加强监管,严格规范第三方评估工作。市级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提交自评估报告矿山企业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保持独立、公正,一年内不得与受评矿山有关联业务往来,不得参与矿山自评的编制,评估中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对第三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绿色矿山评估工作。
(三)认真核查,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质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标准程序,实事求是,做好日常监管,对本行政区内申报矿山采取实地抽查和网上核查、视频和照片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复核,确保入库矿山企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