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2年)》,明确到2022年底,全区所有非油气生产矿山中的大中型矿山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小型矿山达到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改扩建)非油气矿山正式投产一年内须达到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根据《方案》,宁夏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企业主建,统筹谋划、全面实施”的基本原则,通过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健全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快生产矿山升级改造,形成矿山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新形象。
《方案》提出,针对不同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的矿山,要因地制宜、实行“一矿一策”,科学谋划建设方案,统筹矿山实际情况,做出全面安排部署,围绕目标任务,积极推动矿山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重点任务包括建立工作体系,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全面调查摸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方案》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政策引导、规划落实、监督管理、协调沟通作用,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环境保护和闭坑恢复治理全周期中,严格规范管理,主动推进落实,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矿地和谐。
《方案》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和督导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大中型矿山100%、小型矿山不低于50%的比例,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期中检查评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3年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进行全面评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定期组织实地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巩固成果,提升质量。同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企业尽快整改落实,指导企业依法依规、有力有序推进。对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存在组织监管不力、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形,将严肃问责主要负责人,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对等待观望、推进缓慢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性质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