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地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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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质量证明,包括供应商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尤其要提供砂的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不得采购禁止使用或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拌制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要做好台账登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企业需配备砂氯离子检测设备,确保砂材质量。严禁使用海砂及其他不合格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机制砂应专门加工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
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混凝土配合比需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未经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授权不得随意调整。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配合比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做好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台账,质保资料应当包括拌制用砂的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输送等过程中加水。
做好生产企业的质量内控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实验室,设置设备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资质管理要求;严格按核定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出具作为生产质量控制依据的检验报告,并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可追溯性。
除了要求切实保障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之外,《通知》还提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此外,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施工责任,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监理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