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并表示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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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通知》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优良地区,河道防洪工程、水电站、桥梁、隧道等重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为全年禁采区。
湖北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
二是完善采砂管理制度和非法采砂打击措施。《通知》提出,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河道采砂则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严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湖北省将实行采砂船舶总量控制制度,且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隐形采砂船舶等行为;2023年底前,采砂船舶无正当理由,均应全年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不得在禁采区滞留。
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湖长制要求,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蚂蚁搬家”等形式的非法盗采行为;对于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责任不明、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也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