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并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 《管理办法》明确,河道下列区域为禁采区:铁路、公路、桥梁、输气输油管道、水上水下电缆、输电线路、影响公共安全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主航道、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域;航道、港口、码头、锚地、过驳作业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和禁航区;在国家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上游 3000 米、下游 300 米内;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蓄滞洪区启动运行期间;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 《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按照 " 谁管理、谁许可 " 的原则,河道采砂许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中标和拍卖所得成果不得转包、转让。
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 1 年,不得跨年度许可。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采砂总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时,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砂活动。
■ 采砂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随采随运,及时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设施、河道生物防护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航道工程和设施、助(导)航设施及水上水下交通安全等管理设施;不得破坏环境、污染水体;采砂船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水系航行规则》,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采砂活动结束后,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