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本月起实施,明确建立由政府主导、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守护好全市的矿山生态环境。
《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复绿、复垦利用等方式进行的治理恢复。《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通过规定矿山生态修复的定义、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推动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制度规则,用“最严密制度最严格法治”引领和保障黄石高质量发展。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相关市直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技术研究,提高矿山生态修复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矿山生态修复;鼓励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历史文化以及发展科普教育、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体育休闲、特色小镇等相结合。
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制定本辖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辖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矿业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方案开采土石料。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组织检查并通报结果;并可采用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对矿山生态修复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预警提醒,督促其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我市还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于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方案开采土石料以及不履行管护责任等行为,《条例》还明确了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