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8日。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实工地监管员职责,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该《办法》的出台将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智慧化管理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提倡利用现代技术引进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开发和再生资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