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深圳市拟拿出80802.48万立方缓解砂石紧张局面。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展望至2035年。目前,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加快,矿产资源可开发利用空间小,开发程度和规模较低。深圳市建设用砂石资源对外依存度过高、供需矛盾突出,而建筑石料(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是深圳市的主要矿产,建筑石料需求量大,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除了明确建立集中开采区之外,还要在合适区域设置开采备选区,其中深汕特别合作区内鸡脚山地区砂石土资源量80802.48万立方,可遴选为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能部分满足深汕特别合作区及深圳市区的城市建设需求,能有效舒缓深圳城市建设用石料的紧张局面。
通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建立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的合作共享模式,在保障深汕特别合作区矿产需求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向深圳市区输送配给;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在15个以内,采石场开发总量控制在5个以内;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95%以上,节约与集约利用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优化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采布局规划期是本市兴建地铁、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省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时期,基础建设以及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需求量大,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局,划定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对规划土地上覆石料资源储量低于10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矿产,不设开采规模准入下限;
采矿权必须设置在开采规划区块和集中开采区块内,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内只设一个采矿权,设立的集中开采区内允许设立多个采矿权。
《规划》表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开展了废弃石场综合整治项目42个,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地质环境治理与城市建设开发有机结合,其中27个已完成竣工验收,部分规划为建设用地。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设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本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工作。按应退尽退原则,退还13家企业共 计2358.82万元保证金,其中3个矿山转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192.02万元。
《规划》的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同发展在自然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框架下,统筹规划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总需求,根据深圳市矿产资源特点,结合未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发展远景规划,首先在有开发潜力的建筑石料矿产上探索区域性自然资源协同开发、共建共享机制,提升区域内(或城市群间)自然资源配置效能,有效盘活区域建筑石料矿产储量,通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建立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的合作共享模式,在保障深汕特别合作区矿产需求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向深圳市区输送配给,充分保障深 圳市的城市建设发展和矿产开发利用安全,其经验也可为其他城市探索 矿产资源共享模式提供有益借鉴。统筹协调建筑石料等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努力把自然资源优势转化为城市发展的特色和优势。
——生态优先,绿色开发加强城市发展与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匹配,强调城市与自然资源环境的协同进化与可持续发展,把自然环境作为城市的重要属性考虑。矿产开发利用中,着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优先意识和法治建设,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矿业开发创新体系,大力推进绿色矿业建设,发展现代城市绿色矿业开发利用新模式。
——科学规划,做好矿产开发与城市发展空间拓展的研究和布局,有序推进“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衔接好矿产开发和后续土地利用的各个环节。建立“矿地融合、同时出让”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在为深圳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同时,也有计划地拓展城市土地空间,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改革创新,优化管理强化创新能力建设,通过机制创新推动管理创新,以切实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的同时,转变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程序,推行“净矿”出让。
《规划》明确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得到提高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矿产资源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和配置优化,优选对环境影响最低的资源进行开发,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在15个以内,采石场开发总量控制在5个以内;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95%以上,节约与集约利用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优化规划布局与建筑石料供给平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基于能够满足城市发展建设,依据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平衡的原则,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划定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推进砂石资源规模化开采、基地化建设、规范化生产,构建供需平衡、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优质高效的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发 格局,为深圳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矿产资源支撑。
——实现矿业全面升级与绿色发展
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全面升级。新建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的要求建设,在生产矿山执行绿色矿山的规定要求,并进一步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规划,全市多数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率达到95%以上。
《规划》明确建筑石料矿产资源: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服务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地质环境保护、开发开采的适宜性,优化开采布局,从严控制建筑石料场配置数量,推进普通建筑石料矿产资源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和集约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资源浪费。
(一)合理调控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对普通建筑石料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按计划适度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开发、规模开采”原则,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和结构;加强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代天然砂,最大限度的利用好地质资源。
(二)优化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采布局规划期是本市兴建地铁、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省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时期,基础建设以及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需求量大,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局,划定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建筑石料开采区划定为集中开采区、建筑石料开采区、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临时用矿备选区。在布局选址上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特征、资源利用经济成本、资源可持续利用程度、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等影响因素,规划和建设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深圳市区的资源开发以保护为主,规划临时用建筑石料矿备选区,用于保障应急事件和重大项目;深汕特别合作区应结合城市发展适度开发,规划和建设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保障城市发展需要。
(三)矿地统筹,先矿后地,资源有序利用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框架下,大力推进“矿地统筹、先矿后地”政策落地。根据城市宏观发展规划的需求,系统规划和实施自然资源的高效有序开发 利用,精准把握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利用的时序开发模式,以土地规划利用为目标,实施好土地开发与建筑石料矿产资源的同步规划、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的有机衔接,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提质加速, 实现城市自然资源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四)矿地融合,资源同时出让在城市土地整备及开发过程中,对规划土地上覆石料资源储量低于10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矿产,不设开采规模准入下限,以吸引土地投资人在土地开发利用的同时消纳土地上附着的石料矿产资源,破解小规模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难、监管难的问题。设立土地-矿产整合专项,在符合深圳市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保障国土资源安全和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前提下,在土地流转同时一次性出让石料矿产,授予采矿权。禁止局部开采、局部土地利用,全部采完后,核准进入到下一土地开发阶段。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依据土地上覆石料整体储量具体确定,一般不大于5年。采矿活动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优先、绿色矿山要求进行,接受相关部门有效监管,采矿权期满后采矿权自动失效,不再延续。
(五)普通建筑石料差别化分类管理加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管理。对普通建筑石料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市建设集中供应类、重要工程专供类、民生保障供应类。鼓励对废弃石场尾矿的充分利用,采用“政府主导、政策和资金扶持、社会参与、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的模式,多途径强化普通建筑石料的资源利用,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对隧道、码头等开挖工程废弃的石料集约利用,以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六)严格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1.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总量调控、 布局、结构、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2.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闭坑后长期用途,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3.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要求。禁止开采生态环境难以恢复、次生地质灾害不可防治的矿山。4.采矿权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开采设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5.矿山与周边设施、建筑物以及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规划》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1)资格准入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建筑石料的采矿权。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纪录的申请人参与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活动。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查标准和规范从事相应的勘查活动。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具备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队伍和专业设备。
(2)空间准入管理探矿权必须设置在勘查规划区块内,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内只 设置一个探矿权。采矿权必须设置在开采规划区块和集中开采区块内,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内只设一个采矿权,设立的集中开采区内允许设立多个采矿权。露天开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采矿权申请人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许可手续。
(3)建筑石料矿产的开采规模不低于100万立方米/年。但在城市土地整备及开发过程中,对规划土地上覆石料整体储量低于10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矿产,对矿产开采规模准入可不设下限。
(4)安全生产等其他准入管理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并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附 表
附表 2 深圳市开采规划区块表
附表 3 深圳市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 4 深圳市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划分表
附表2 深圳市开采规划区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