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海南省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将以挂牌方式出让屯昌县中建农场大月岭矿区东矿段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该矿区面积0.816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30.9米至115米,探明资源储量5281.23万立方米,可用资源储量4515.45万立方米,设计年产量225万立方米,拟出让年限20年,起始价12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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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让公告,竞得人实施开采前必须设定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首采地段必须选定从老矿口开始推进,同时须采取全封闭式生产,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应将矿区覆盖层剥离物设计用于矿区复垦,不得擅自销售;要与出让人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协议书》,按约定在银行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足额预存治理恢复基金。
该矿区将向周边市县供应石料机制砂,为了更好的提供运输条件,保护普通道路基础设施,防止道路交通堵塞,采矿权竞得人须在交通便利路段附近(如高速公路、国道等)建立大型加工区,并在矿区与加工区之间建设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传输廊道或专用运输道路。为保障砂源供应,采矿权竞得人须建设机制砂生产线,生产机制砂比例不低于开采资源总量的20%。需注意的是,该矿区出让年限自登记发证之日起算,期满不延续。
此外,该采矿权出让探索“净矿”模式出让,屯昌县人民政府与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即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农垦中建农场有限公司已就矿区范围内1224.46亩土地租赁达成了《意向协议书》,采矿权成交后,竞得人应接受《意向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包含以下内容:
(1)土地租赁:土地租金以采矿用地用途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年租金标准,年租金递增按海垦控股集团规定的同类土地租赁标准执行,由采矿权竞得人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屯昌县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支付;
(3)矿地和谐发展资金:为提高矿区所在乡镇(农场)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矿地和谐发展,根据大月岭矿区资源可采总量按3元/立方米计算,由采矿权竞得人按年度开采量逐年拨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