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6月1日下发了有关煤炭应急储备第三道指令,进一步规范承储企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需在2000 万吨/年以上,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要在100 万千瓦。
按照2011年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工作部署,截止到5月底,安排完成第一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500万吨的承储企业为: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同煤集团、中平能化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徐州矿物集团等七大煤炭企业和华能阳逻电厂、大唐湘潭电厂、国电九江电厂等三大电厂。
根据6月1日国家发改委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表示,对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中央财政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定额补贴。与储备点形成良好的对接,国家在储备点布局上也是花了一番心思。最终选定秦皇岛港、黄骅港、舟山港、广州港、武汉港、芜湖港(17.00,-0.53,-3.02%)、徐州港、珠海港(11.32,-0.23,-1.99%)等八大港口企业成为第一批应急煤炭储备点,这些中转港口具有良好的集疏运基础设施,煤炭堆存能力较大,辐射范围比较广,储备成本低。都地处重要区域交通枢纽,拥有水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其中两种以上的联运条件,位于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
中转港承接的下游区域都是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自给能力低,需应急保障的地区,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这些地区常年有很大的需求量。
值得注意的是,这批煤炭应急储备非国家战略储备,在储煤点内的煤炭库存是可以进行买进卖出。在没有应急应对情况下,只要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同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储备量就可以。当闹“煤荒”时,国家可以优先支配。2011 年考核基础期内库存为2008-2010 年的同期月均库存量。而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的价格,也是参照储备点所在地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对于煤炭企业和港口不存在任何的损失。并且,国家要求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应急储备煤炭的装卸及运输。这为企业也提供了良好的运输便利条件。
这些储煤点位居重要关卡,储备点的新建、改扩建,煤炭基地建设将成为重要关注点。并且这些项目需要中央投资补助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