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原工商分局须水工商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前几日在河南传成设备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破碎机,价值94000元,已经交付定金90000元,但提货时因运费问题双方产生争议,纠缠不清,无法执行合同,希望工商部门为其解决问题。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解
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此投诉后迅速到达河南传成设备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在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组织合同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先对供货方收取超额定金的行为进行了行政指导,向其宣传《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有关规定。经过调解后供货方负责人承认自己错误,称自己事先并不了解该项法律内容,才会出现这样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加强学习,依法经营,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但双方针对费用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供货方认为产品售出去了,就应该由买家自己解决运费问题,和他们不再有关系。而买家王先生则认为,商家的销售应该包括商品的运输费用,自己不能买了东西还得搭上运费。
执法人员告诉他们,运费问题应该是双方事先商定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协商好,才出现现在的问题纠纷,所以双方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各自承担一半运费。
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的时候,可以先与商家协商,争取达成和解;无法和解的,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到工商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而作为经营者,也要严于律己,加强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在此中国振动机械网小编也提醒广大破碎筛分设备行业企业和下游用户,在双方签订设备合同时一定要事先约定好设备的售后维护及运输等条款。俗话说的好,“买卖不一心”,供需双方都得为自身利益着想。如不事先商定好,那么以后肯定会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