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陈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网上公示
一、 项目概况
1.1项目建设内容
湖北省建始县陈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位于建始县城南东136°方位,距建始县城直线距离约40km,行政区划属于建始县景阳镇谢家湾村管辖。地理位置:东经110°2′23″~110°2′32″,北纬30°20′30″~30°20′38″。矿山范围平面上呈较规则的四边形展布,由4个拐点圈定,矿山面积:30171m2,开采标高:989m~860m。
矿区东侧直线距离约1.3km处有乡道通过,可修建矿山公路与该乡道相连接,交通条件较方便米。本矿山拟建设规模为按年产建筑用石灰岩矿石30万吨,矿区服务年限为7.7年。矿山采用山坡露天开采方式开采,开采前先剥离矿体上部松散的残积土,然后划分开采阶段,完善采剥工作面,建立工作平台,自上而下台阶式分层开采。
1.2环境现状与主要环境问题
1.2.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结合区域污染源调查及现场踏勘情况,可以看出,评价区域内总体空气环境质量现状良好,TSP、PM10、SO2、NO2等可以满足GB3095-1996二级标准要求。
1.2.2声学环境现状
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较好,项目监测的各点位中,昼、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相关标准。
1.2.3地表水环境现状
清江各项单因子指数均小于1,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关标准要求,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项目区域水体水质良好。
1.2.4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矿区植被较发育,主要是以草本植物为主体的植被,植被平均盖度35%,矿区周边1km范围内现存树木树龄均不超过25年,该区域内没有发现古树、大树,现地覆盖植被亦未涉及国家级与省级保护的珍稀物种。
1.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最大落地浓度不会超过0.128567mg/m3(项目所有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最大落地浓度加和),满足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的要求。
本项目食堂共有2个灶头,餐饮建设规模划为小型(基准灶头数<3个),燃料为液化气,工作时间为4h/d。项目食堂供22人用餐,食用油用量0.03kg/人•天,油的平均挥发量2.83%,则油烟产生量4.67×10-3t/a,浓度1.33mg/m3,虽然低于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规定的2mg/m3浓度限值,仍建议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效率最低不小于60%,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5m排气筒排放。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食堂油烟排放量为1.87×10-3t/a,不会对周边产生较大的影响。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上述各污染源排放源强和和排放方式情况下不仅能满足达标排放、可确保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划要求。
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根据大气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最大值进行核算。由于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因此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为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所得范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为以露天采场、排土场及产品堆场边界向外分别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对项目周边环境的调查情况及区域规划分析,本项目厂界周边200m范围内无现存及规划的居民、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在露天采场、排土场及产品堆场环境防护距离内,主要内容为矿区用地范围及周边绿化带范围,因此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能够合理设置。今后如规划调整或修改时,对于项目所设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不得变更为居住、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用地。
1.3.2噪声预测与评价
工业场地主要噪声源在未采取消声、隔声措施时,分布在工业场地附近的环境敏感点的声环境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的标准,昼间、夜间均达标。说明项目建设后,区域环境仍能满足功能区划要求。
1.3.3地表水分析与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拟建项目生产用水新鲜水量26m3/d,全部蒸发损耗,无生产废水外排;拟建项目生活用水量2.2m3/d,生活废水量1.76m3/d,经化粪池处理后灌溉山林,不外排。综上所述,本项目没有废水外排,对项目周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1.3.4固体废物分析与评价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矿体剥离表土、废石、除尘设备收集粉尘、机修废油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
建设期剥离表土量2100t,用于工业场地平整、进矿道路铺设,多余部分堆存于排土场,用于闭矿后土地复垦;建设期废石产生量7200t,部分用于道路铺设,其余部分堆存于排土场;项目营运期废石产生量9000t/a,堆存于排土场。
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为667.468t/a,作为产品外售;职工生活垃圾4.4t/a,在工业场区设置专门收集点,交环卫部门处理。拟建项目机修废油产生量1.2t/a,属于危险废物HW08,交由有相应资质危废处理单位处理。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和综合利用,排放量为0,既体现了资源化的原则,也尽量满足无害化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1.4社会评价
1、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应设置专职岗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负责,对生产一线的工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湖北省建始县陈家湾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所在地建始县,是在一个以种植业为基础的农业生态区域上开发建设的,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逐步转为以区域内企业或第三产业谋求收入。随着矿区的建设,可提供周边居民就业机会更多,部分居民生活水平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3、拟建项目的建设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其各污染物排放均能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对环境的影响有限且在允许范围内。
1.5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1.5.1与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致性
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要求。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鼓励类条款要求,也未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条款,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因此,建设项目属于采掘行业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建设项目在按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并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所列条款的要求。
1.5.2选址与相关规划的相容性
本项目为建筑石料开采加工项目,位于建始县,开采规模为30万t/a(11.3万m3/a)建筑石料用灰岩,服务年限7.7年,满足《建始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提出的最低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本项目的建设与《恩施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建始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符。
按建始县人民政府已批准执行的城区地表水、空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规定,评价区环境功能区划如下:
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体标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1】1号)中规定的NO2的相应标准;
声环境:厂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该项目实施后其产生的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废水经治理后灌溉山林、不外排,厂界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均满足标准要求,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均控制在环境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不致改变环境功能特征,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1.6清洁生产水平
该项目在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都体现了清洁生产。拟建项目总体清洁生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在资源、能耗消耗水平上还有潜力可挖。
1.7环境保护措施及达标排放
1.7.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1、有组织废气
破碎车间:破碎机设置在密闭车间,在一破、二破设备产尘点分别安装集气罩,集气效率95%,集气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99.5%;未经集气的无组织粉尘在密闭车间内自然沉降。
一级破碎产生粉尘量为75t/a(37.5kg/h),建议在一级颚式破碎机产尘点上方加装集气罩,集气效率95%,无组织粉尘量3.75t/a在密闭的破碎车间自然沉降;收集的粉尘71.25t/a,送至袋式除尘器(10000m3/h)处理,处理效率99.5%,处理后粉尘排放量0.356t/a(0.178kg/h),排放浓度17.8mg/m3,处理后的含尘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排气筒高度为15m时,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小于3.5kg/h的要求,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
二级破碎采用2台PF1315反击式破碎机,其中一台用作回破,以达到产品粒径要求,回破率约为20%,回破量为43800t/a,回破过程产生粉尘系数以3kg/t原料计;因此,二破过程中产生粉尘量为30万t/a×0.75kg/t+43800×3kg/t=356.4t/a(178.2kg/h),建议在二级反击式破碎机产尘点上方加装集气罩,集气效率95%,无组织粉尘量17.82t/a在密闭的破碎车间自然沉降;收集的粉尘338.58t/a,送至袋式除尘器(10000m3/h)处理,处理效率99.5%,处理后粉尘排放量1.69t/a(0.845kg/h),排放浓度84.5mg/m3,处理后的含尘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排气筒高度为15m时,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小于3.5kg/h的要求,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
筛分车间:破碎机设置在密闭车间,在一级筛分、二级筛分设备产尘点分别安装集气罩,集气效率95%,集气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99.5%;未经集气的无组织粉尘在密闭车间内自然沉降。
一级筛分加工矿石30万t/a,产生粉尘量为75t/a(37.5kg/h),建议在一级振动筛产尘点上方加装集气罩,集气效率95%,无组织粉尘量3.75t/a在密闭的破碎车间自然沉降;收集的粉尘71.25t/a,送至袋式除尘器(10000m3/h)处理,处理效率99.5%,处理后粉尘排放量0.356t/a(0.178kg/h),排放浓度17.8mg/m3,处理后的含尘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排气筒高度为15m时,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小于3.5kg/h的要求,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
二级筛分加工矿石21.9万t/a,产生粉尘量为164.25t/a(82.125kg/h),建议在二级振动筛产尘点上方加装集气罩,集气效率95%,无组织粉尘量8.21t/a在密闭的破碎车间自然沉降;收集的粉尘156.04/a,送至袋式除尘器(10000m3/h)处理,处理效率99.5%,处理后粉尘排放量0.78t/a(0.39kg/h),排放浓度39mg/m3,处理后的含尘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排气筒高度为15m时,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小于3.5kg/h的要求,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拟建项目无组织粉尘排放几乎伴随着整个地面转运、堆存点,主要地面无组织粉尘产生环节有:钻孔、爆破、破碎筛分车间矿石输送、堆料场、排土场、装卸及运输扬尘等。
拟对这部分无组织粉尘采取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1)采场通过在工作区域进行洒水强制抑尘、穿孔爆破采取深孔作业及洒水抑尘,可减少约95%的粉尘量。
(2)爆破作业采取中深孔爆破,控制爆破频次、装药量,合理选择炸药类型,减少粉尘产生量;爆破后粒径大的粉尘在近距离内、短时间内自然沉降,粒径<10μm的飘尘不易沉降,但仅占产尘量的1%以下。
(3)产品堆场、排土场应根据天气条件及扬尘情况采取喷淋洒水措施,同时周围采取植被覆盖措施,构筑防风棚、防护林带等。
(4)对矿区主要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定期清扫覆尘,减少扬尘,对不宜硬化的道路采取控制运输车辆速度并对主要运输道路定期洒水抑尘;装卸过程中,建议装矿时不高于车厢,降低物料落差,装载完毕后及时用篷布覆盖,装卸完毕后及时对场地洒水。
3、食堂油烟
本项目食堂共有2个灶头,餐饮建设规模划为小型(基准灶头数<3个),燃料为液化气,工作时间为4h/d。项目食堂供22人用餐,食用油用量0.03kg/人•天,油的平均挥发量2.83%,则油烟产生量4.67×10-3t/a,浓度1.33mg/m3,虽然低于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规定的2mg/m3浓度限值,仍建议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效率最低不小于60%,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5m排气筒排放。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食堂油烟排放量为1.87×10-3t/a,不会对周边产生较大的影响。
1.7.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灌溉山林,不外排;综上所述,项目没有废水外排,项目废水对地表水体影响较小。
1.7.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矿体剥离表土、废石、除尘设备收集粉尘、机修废油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
建设期剥离表土量2100t,用于工业场地平整、进矿道路铺设,多余部分堆存于排土场,用于闭矿后土地复垦;建设期废石产生量7200t,部分用于道路铺设,其余部分堆存于排土场;项目营运期废石产生量9000t/a,堆存于排土场。
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为667.468t/a,作为产品外售;职工生活垃圾4.4t/a,在工业场区设置专门收集点,交环卫部门处理。拟建项目机修废油产生量1.2t/a,属于危险废物HW08,交由有相应资质危废处理单位处理。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全部得到妥善处置和综合利用,排放量为0,既体现了资源化的原则,也尽量满足无害化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1.7.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由工程污染分析可知,厂区内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筛分机、凿岩机、挖掘机等。根据同类噪声源类比调查,其等效噪声级在80-105dB(A)之间。为降低噪声对厂区和厂界外环境的影响,选用优质、低噪的生产设备,同时建议利用吸声、隔声、减震技术,安装消声器材控制噪声源,合理安排生产、运输时间等。
1.7.5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
对采矿区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防护,在开采范围外设置栅栏封闭处理,并设安全警示牌,四周设观测站,设监测点、加强滑坡区的适时监测。矿区属低山丘陵区,采场上部设计拦截水沟对山坡汇水进行拦截,水沟上宽1.2m,下宽0.8m,深0.6m,大于1﹪的水力坡度;采场平台不会形成大的坡面汇水径流,采场采用自上而下的台阶式开采,设计平台以3~5‰的坡度向边坡方向倾斜,保证排泄条件畅通,不汇集成径流,故采场台阶上不设计排水沟。在采矿区空旷平台采取植物措施,采用马尾松,株行距2m×2m,种植马尾松并撒播类芦草,草籽撒播密度90kg/hm2。
矿山拟在各采场附近的设置排土场、堆料场,在堆场的下游需修建拦渣墙、修建排水沟,上游设置截洪沟。在+105m处修建拦渣墙,拦渣墙长95m;排水沟长度约780m,截排截面尺寸为:沟底宽0.8m,顶宽1.2m,深1.0m,设计排水沟断面为梯形,为浆砌石排水沟,沟肩宽20cm,过水面用M10砂浆抹面。
在矿山公路和工业场地、办公及生活区空地四周植树,起到保护土地、恢复地形地貌景观的作用。矿区上山公路较陡,公路边设计排水沟,并保持水沟畅通,防止雨水径流冲毁上山公路,水沟上宽1.2m,下宽0.8m,深0.6m。
1.7.6闭矿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
闭矿期地面构筑物在没有保留意义的前提下应全部拆除,矿区场地和工业占地应及时采取复垦措施,防止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因此,在落实闭矿期环境保护措施后,闭矿期环境问题不会造成持续影响,其总体影响趋向减弱甚至消失,在落实复垦计划后,区域环境尤其是生态环境将逐步得到改善和恢复。
1.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本项目工程分析,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露天开采废气、矿石破碎筛分废气、运输过程中废气、堆场粉尘以及辅助工程中食堂油烟。其中,露天开采废气、运输过程中废气、堆场粉尘以及辅助工程中食堂油烟均为无组织排放;矿石破碎筛分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含尘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产,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山林灌溉,不外排。
综上所诉,本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1.9事故风险评价结论
(1)通过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识别,确认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环境风险有:采区滑坡、、堆场泥石流、大风扬尘等。
(2)通过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源项分析,确认本项目最大可信事故为堆场泥石流,但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后,事故发生的概率将进一步得到降低。
(3)排土场溃坝所形成的泥石流涌波推进过程中具有强大的动能,对沿途构筑物会产生毁灭性破坏,泥石流运动过程结束后,将形成大范围的覆盖区,同时给地面水体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排土场建设将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物料的水力和力学试验、工程地质条件等进行深入的安全设计,只要工程措施和运营管理得当,这种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4)根据大风扬尘预测结果可知,当排土场含水率大于3%时(定期增湿),在各类预设的气象条件下,因大风扬尘产生的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才会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5)矿山地址灾害主要表现为崩塌滑坡。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主要从开采方法、加强管理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以确保矿业开发工作能在安全、顺利的环境条件下运行。
总之,建设项目在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措施后,项目的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不会对项目周围环境及居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和威胁。因此,项目严格按照本报告和“安全评价”要求,在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的情况下,本项目的建设从环境风险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1.10环评总结论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运行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废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在落实施清洁生产、严格采取本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以后,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并将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可以按拟定规模及计划实施。
二、 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 单位名称:建始县福浩安建材有限公司
2. 地址:建始县景阳镇谢家湾村
3. 联系人:黄总
4. 联系方式:18694025866
三、 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彰化南路18号2号楼437
联系人:魏薇
联系方式:010-88840895
电子信箱:99964080@qq.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与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提出关于该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2.在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还将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网上公示报告书简本等方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重点关心的本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对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的接受程度、对利益受到影响的处理意见、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3.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将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4.建设单位将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六、公示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