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法院依法执行贾某诉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7月17日江油市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贾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2014年7月21日法院作出(2014)江油民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扣押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财产。2014年7月24日移送执行立案后。江油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查封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钢制半成品机架13个、机壳8个、外机壳7个、内存圆盘13个、钢板5张,并依法指定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明确告知其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法院的被查封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留守看护人员杨定成签收了民事裁定书,并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字。法院同时将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公告于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厂房正大门明显部位。2014年10月10日,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几名职工到执行法院反映其法定代表人罗某在2014年10月6日、7日两天中,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江油法院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10月6日上午8时许罗某带领10余人来到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首先关掉看护人员王志富的手机,切断座机线路,并胁迫王志富不准向任何人报告消息。然后组织人员将两套破碎机(半成品未组装),内转子一个,一些配件和钢板用吊车吊装,当时负责看管法院查封财产看守人员还明确告诉吊车司机所吊装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扣押清单张贴在车间大门,罗某及其随行人员仍然置若罔闻,强行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至今不明去向。另查明,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涉案标的近1000万,在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财产转移的同时,法定代表人罗某还组织人员将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绿化树木80余株挖出运走。事发后,法院经多方查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罗江兵下落无果。执行法院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罗某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并安排布控。2015年3月31日20时,江油法院接到当事人举报,罗某在江油市三合镇蓝湾国际小区出现。执行法院立即将该线索告知公安办案民警,同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罗某抓捕归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罗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隐匿的查封财产的下落和转移财产的去向。2015年4月10日,其亲属雇车将法院查封的部分财产运回江油,在江油法院及公安干警的监督下退还到查封现场。2015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罗某构成涉嫌擅自隐藏、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江油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将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表示:刚才,公布的这三起活动开展以来的典型案例,均是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措施后,得以顺利执行的。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并强调,即便是行为人因为抗拒执行受到了刑事处罚,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反,行为人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