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本项目的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青海桥头铝电“上大压小”项目(二)、建设项目概况
1、本项目拟建3×66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桥头铝电“上大压小”项目纳入青海省2015年度火电建设规划的函》(青发改函〔2015〕467号)同意本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2、本项目为原址扩建项目,厂址位于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3、本项目静态总投资约668957万元,计划于2018年投产。
(三)、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
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联系人:汪先生;电话:0971-2755840;联系地址: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宁张公路70号,邮编:810100。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评价单位),联系人:任女士;电话:025-5863088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10号,邮编:210031。
(四)、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主要污染因子:大气(SO2、NOX、PM10、PM2.5)、废水、噪声。
主要污染治理措施:低氮燃烧基础上实施SCR脱硝,(脱硝效率85%),NOX排放浓度45mg/m3;采用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87%,湿法烟气脱硫工艺除尘效率为50%,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为70%,综合除尘效率为99.98%;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不设旁路、不加装GGH,设计脱硫效率98.2%;三台炉合用一座高240m、出口内径7.5m的三内筒钢制烟囱;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于厂内循环使用,不外排;为防止电厂设备运行的噪声污染,对设备厂商提出设备噪声控制要求,并采购低噪声设备,同时采用隔声降噪措施。
(五)、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本项目建设3×66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鼓励类的“四、电力”第2项“鼓励建设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
2、大通县城乡规划局同意本工程选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本工程用地。
3、本工程发电标煤耗279g/kWh;单位电量SO2排放量设计煤种0.089g/kwh(校核煤种0.097g/kwh);NOx排放量设计煤种0.116g/kwh(校核煤种0.116g/kwh);烟尘排放量设计煤种0.026g/kwh(校核煤种0.029g/kwh)。本期工程采取"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措施,夏季耗水指标0.087m3/s·GW,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厂址所在西宁市不属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本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在标准允许范围之内。
5、本工程已落实SO2、NOX排放总量指标,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6、本项目符合所在区域水、大气、声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后,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六)、公示说明
1、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可自公示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行抄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若需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请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索取《青海桥头铝电“上大压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信息。
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