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7月起,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保证统一、规范执行相关政策,海关总署日前发布第64号公告,对上述公告中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及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对应的税则号列等相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具体而言,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相关公告中所列技术装备的整机,应照章征税;对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而对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中所列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按第29号公告征税,但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海关总署相关政策中列明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自9月15日起将一律不受理。而在9月15日前,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备中有上述政策中列明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仍然有效,但不能延期。
而在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中,在海关相关公告中列明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9月15日前已经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仍然有效。
据了解,海关总署相关公告中提到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适用于所有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备。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源自:中国机电出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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