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晋环法罚字[2016]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西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因违规共计被罚30万元。
信息显示,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10月17日对山西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山西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230T/d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理焚烧产生的尾气的喷雾反应器加袋式除尘器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山西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山西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对污水处理站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25万元整;对处理焚烧产生的尾气的喷雾反应器加袋式除尘器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5万元整。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