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执恢233号之一的执 行 裁 定 书显示,介休市三元选煤有限公司与临沂蒙凌煤业有限公司、邢玉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介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剩余款项715576.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蒙凌煤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邢玉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该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郯城县人民法院调查,结论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常住地临沂市有住宅一套,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不能处置,机动车五台,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不能处置。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介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