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上海庙矿区长城一号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能发煤炭〔2019〕26号)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报来《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庙矿区长城一号煤矿产业升级(改扩建)项目核准的请示》(内能煤炭字〔2018〕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神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上海庙矿区长城一号煤矿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7-000291-06-02-002450)。
项目单位为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三、长城一号煤矿由60万吨/年改扩建至18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矿井设东、西两个工业场地,其中西工业场地为既有场地、位于井田西南部,东工业场地位于熬银公路以南约300米处。矿井采用主斜井副立井混合开拓方式,分区式通风。改扩建项目投产时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蓄电池机车牵引矿车。煤炭洗选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上海庙110千伏变电站和焦化园区11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19.84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6.37亿元,占总投资的32.1%,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13.47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复)工建设。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矿井水害、火灾、地压、煤尘、瓦斯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鄂尔多斯市上海庙矿区长城一号煤矿改扩建工程规划选址事宜的说明》(内建规函〔2017〕10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鄂托克前旗国用(2013)第A0009号,鄂前旗国用(2015)第A0023号、第A0024号、第A0025号,鄂前旗国用(2016)第A0030号、第A0031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按60/180万吨/年进行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能源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