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印发,广西绿色砂石矿山建设有了详细的参考标准。
对于绿色矿山建设,《办法》规定,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生产矿山应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开展建设。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开展建设,且在矿山开始生产满1年后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评估,经评估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应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获得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同时,《办法》对绿色矿山评估条件及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进行了明确——
绿色矿山评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矿;
(二)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权益金、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规费和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有关基金;
(四)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人名单;
(五)自评估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且自评估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
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采矿权人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认为符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考核。考核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考核条件的,组织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并形成考核意见后,将考核结果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考核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矿山,方可通过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考核。
(三)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考核的矿山申报材料、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
(四)公示。通过审核的矿山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文命名、颁发证书与标志牌匾,授予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称号。有异议的,经核实或整改合格后再予命名。
市级绿色矿山评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进行,且考核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矿山,方可通过市级绿色矿山考核。
通过审核的市级绿色矿山由设区市自然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发文命名、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匾,授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