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职务侵占罪判决书显示,一贸易物资公司业务员受公司领导指示与平煤股份(3.940, -0.04, -1.01%)田庄选煤厂的司磅员合谋,利用虚报吨数的方式侵占平煤股份的煤泥。司磅员称前后共收取好处费60余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期间,河南省宇洋贸易物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某,受永利实业集团经理蔡某1(另案处理)、永利实业集团会计蔡某2(另案处理)的指使,与平煤股份田庄选煤厂购销部原煤组司磅员李某某(已判决)合谋,通过利用李某某司磅员的职务之便,在宇洋物资购买煤泥的司磅过程中,采用手动调地磅、使用地磅遥控器调整地磅吨数、车轮“下磅”等多种作弊手法,减少过磅称重重量,共同侵占田庄选煤厂的煤泥。
根据天眼查相关资料及判决书中资料显示,张某某所在的河南省宇洋贸易物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蔡某2,蔡某2同时为永利实业集团的会计。
在此期间,张某某在宇洋物资报销装卸费等会计名目支出现金42万元,在每次购买煤泥后按照侵占煤泥的数量及事先约定的比例,向李某某支付了42万元人民币的煤泥分成。
李某某在证词中表示,蔡某1的公司大概给予了自己好处费有60多万,有时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打款到自己的账户上,有时通过业务员张某某直接给自己现金。
而张某某在供词中则称,蔡某1告诉自己可以利用洗煤厂司磅员,通过虚报吨数来多拉些没,随后自己把李某某介绍给了蔡某1,至于如何虚报的自己不清楚,自己也没有给过李某某现金,只听说过蔡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予李某某好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与李某某构成侵占田庄选煤厂资产的共犯,因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