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河南省水利厅全文公开了该省《关于促进机制砂产业发展推广机制砂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促进机制砂产业发展推广机制砂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豫水河〔2019〕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用砂需求量持续增长,河砂资源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我国机制砂加工应用技术日趋成熟,已广泛应用在交通、水利、工业和民用建筑等建设领域。为加快机制砂推广应用,保障我省建设用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政策扶持、市场引导、质量管控、行业应用,打造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工厂,构建质量和标准体系,优化砂石产业结构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机制砂产业标准化、绿色化、智能化、系列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1年, 全省机制砂产业布局基本形成,质量保障体系、行业应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机制砂在交通、水利、工业和民用建筑等建设领域广泛应用,全省建设用砂供需基本平衡。
——机制砂产业布局合理。依托我省太行山、大别山、伏牛山等丰富的矿石资源,因地制宜建立与经济规模相匹配的智能绿色机制砂产业。
——机制砂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以料源质量、生产加工、行业应用等为重点,建立质量检测、质量认证和质量抽查等制度,构建较为完备的机制砂质量保障体系。
——机制砂应用标准完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完善的机制砂生产加工技术标准,以及交通、水利、工业和民用建筑等行业应用技术规程。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机制砂加工和应用技术研究。结合我省各类岩石特性,以机制砂的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和加工工艺为重点,以研发高品质机制砂、配制高性能机制砂混凝土为主攻方向,加大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注: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机制砂应用标准体系。依据机制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发布应用于我省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检验规程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施工技术规程,促进机制砂在全省各类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制定高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提高机制砂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三)合理布局机制砂产业。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产业聚集”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机制砂原料来源、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状况、市场供应覆盖范围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河砂的紧缺程度,因地制宜制定机制砂产业规划。通过引入现代化的机制砂生产企业,整合和规范现有的砂石生产企业,优化现有砂石产业布局。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积极消纳石料开采加工产生的废石,与废弃矿区的开发式治理相结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扶持机制砂生产企业。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机制砂领域。新建企业应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0万吨以上能力,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对综合利用采矿废石、弃渣、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其生产能力应达到100万吨以上。机制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机制砂必备的破碎、整形、除尘和多道筛分等制砂生产和辅助设备,采取全封闭式生产流程,具备机制砂生产、出厂质量检验能力的试验室。(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五)推进矿山选址出让和机制砂项目落地建设。按照“就地平衡”原则,统筹做好机制砂料源的矿山选址出让。矿山选址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和各类保护地的要求,避让相关环境敏感区域。对非京津冀和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和省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推进的机制砂项目,必要时提请省政府重点项目协调会调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构建机制砂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紧盯机制砂料源质量、产品出厂质量、预拌机制砂混凝土质量、结构物实体质量等关键环节,严格产品溯源管理,实施全流程质量监管。加强源头管控,严禁不合格料源进入机制砂加工领域。机制砂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都应建立具备检验能力的试验室,配备专职试验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经自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对使用的机制砂和生产的机制砂混凝土进行自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对外销售;施工企业要对使用的建材进行自检,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的工程施工现场机制砂进场质量、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以及应用机制砂预拌混凝土施工实体质量进行巡查、抽查抽测,及时公布结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七)提升机制砂产业绿色发展水平。机制砂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恢复”原则,加强矿山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实现绿色发展与生态经济同步。加强机制砂企业环境管理,采用先进设备机械化开采和清洁生产工艺。要回收再利用废水、细粉和沉淀泥浆,做到粉尘、废水“近零排放”,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优先利用采矿废石、弃渣、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加工生产机制砂,提倡交通运输行业在隧道工程建设中合理利用废矿石加工生产机制砂,满足本行业建设用砂需要。推动创建若干年产500万吨以上的现代化机制砂绿色矿山示范基地,打造一批装备先进、生产控制智能化、环保效果好、管理水平高的精品砂料产业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八)大力推广应用机制砂。推动机制砂在我省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广泛应用。工程设计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限制使用机制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推广应用机制砂或机制砂与河砂合成的混合砂,混凝土结构工程要推广应用机制砂或机制砂与河砂合成的混合砂为细骨料拌制的预拌混凝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建设用机制砂行业标准,抓好行业推广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山开采期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机制砂生产企业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机制砂产业布局和机制砂生产制造项目备案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制砂加工和应用研究,制定行业应用标准,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无照行为;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行业内机制砂的推广应用,抓好质量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相应机制,保障机制砂推广应用顺利推进。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机制砂项目的可研、立项、环评、采矿许可、用林、用地、安全生产许可等审批中予以政策支持,及时提供指导服务。机制砂项目所需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对于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他矿山企业,允许利用采矿废石生产机制砂,并配套相应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
(三)强化宣传推介。依托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民间团体,搭建行业技术创新和交流平台,通过定期开展行业培训、学术交流等形式,加强对机制砂的宣传推介,引导、鼓励设计单位应用机制砂,建设单位使用机制砂。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