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近期,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陆续出台阶段性政策,内容涉及保障用地、维护矿业权人权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小编为大家集纳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等29个厅局的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委陆续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测绘业务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其中,针对业务较为繁忙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该委明确,在保障窗口基本和急需服务的同时,大力宣传和引导办事群众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及EMS递送等服务。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月13日,该局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应急项目开工建设”“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大民生项目、重点项目建设”两方面提出8项措施。其中明确,对列入疫情防控应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实施一对一服务,建设单位持项目申请文件和疫情结束后履行审批手续的承诺函进行申报,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部门24小时内出具同意先期开工建设函(长度在200米以下的管线配套工程,无需办理)。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月20日,该厅印发《关于做好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从“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用地”“创新优化服务”等六方面提出16项措施。其中明确,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地理信息服务需求,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坐标系转换、地形修测、无人机航拍、地图编制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电话办、网上办、邮递办”等非接触方式从简从快办理各项业务。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月13日,该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用地保障的通知》,出台“强化应急疫情防控项目用地保障”、“创新工作方式,实行不见面审查、缴费、批复”“稳妥做好批后实施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及履约监管工作”等三方面举措。其中明确,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妥方式为急需建设的转型发展项目以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保证疫情结束后转型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月19日,该厅印发《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出台“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有效统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衔接,全力支持企业开复工建设”等六方面举措。其中明确,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申请用地项目,要通过完善相关资料与新法有效衔接,加快推进用地手续审批,确保企业开复工用地需求;对新建项目,要采取“提前介入”模式,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和组卷报批工作,确保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重点项目落实“一项一策”要求,实行清单式管理,加强调度、专人盯办,做到疫情防控和用地保障工作“两手抓、两保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月17日,该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围绕疫情防控和保障建设项目开复工两大重点,制定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特事特办等10条阶段性应急措施。其中明确,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全部网上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月11日,该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的公告》,提出4项措施。其中明确,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后到期的,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草部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矿业权除外)。疫情防控解除后,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等申请予以批准的,其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厅领导签发之日起顺延法定发证年限;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申请予以批准的,其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并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顺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月11日,该厅发布《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应急项目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在黑龙江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所需应急建设的防疫医院和相关配套设施,可采取应急方式先行使用土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要提前介入应急疫情防控项目选址,加快规划许可审查,优化审批程序,实现即送即办,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有关审批工作,推进应急疫情防控项目落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月2日,该局印发《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及其他规划资源对外服务窗口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4项措施。其中明确,各登记中心和对外服务窗口单位要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人群的登记等业务,都要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来自重点疫区的办事群众,在热情服务的同时,要注意异常情况,全程记录在窗口活动时间留痕备查。如窗口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区防疫部门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并上报市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厅已陆续出台《关于防控疫情期间调整土地出让和供后监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项目用地保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与金融服务联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等多项政策。下一步,该厅还会根据防疫形式变化,推出新的相关政策。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月12日,该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从“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优化审批服务、调整履约监管”“全面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积极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高效开展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等六个方面提出17项措施。其中明确,允许土地出让金、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允许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延期申请减免和延期缴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月24日,该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7×24小时不打烊服务,对企业提出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应收尽收,并以最简流程、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予以办理。对属于疫情防控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材料,可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办理。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月17日,该厅发布《关于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帮扶助推复工复产的通知》,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消除用地用矿企业因疫情影响违约责任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以及优化用地用矿测绘审批服务等4个方面提出16项措施。其中明确,允许调整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时间节点,允许延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延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期限,暂停或延长办理项目开发利用监管、采矿权有偿处置等工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月21日,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12条措施。其中明确,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审批方式,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对符合要求的以最快速度许可。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月14日,该厅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9条措施。其中明确,科学保障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需求,确保疫情期间市场供应。允许生猪等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可由养殖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新冠肺炎疫情防爆发以来,该厅陆续出台《关于防控疫情期间调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方式的公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保障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空间以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专事专办、即来即办。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月19日,该厅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在2020年1月23日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前,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矿业权人已向该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该厅将正常办理。其间需要补正资料的,我厅将通过函件、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矿业权人。矿业权人可采取邮政快递方式邮寄资料至该厅(限探矿权),或交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三级直报系统上传补正资料(限采矿权),也可以在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料补正。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月8日,该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8项措施。其中明确,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的网上办理模式,引导人民群众和办事企业尽可能采取网上预约、线上申请等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加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线上服务,抓紧在本地不动产登记公众号发布线上申请、预约的操作步骤,指导群众和企业线上办理。加大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力度,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人群的登记业务,一律简化流程,优先从快办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要即到即办,确保受理当天办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月13日,该厅印发《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25项措施。其中明确,允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报地方自然资源备案的手续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办。
海南省自然资源厅
2月以来,该厅相继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统筹抓好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产业项目资源要素保障,对应急疫情防控、基础设施、脱贫攻坚以及重点园区产业项目等重点项目用地,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局陆续出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规划自然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等政策。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工作,该局明确,建议申请人优先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电话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月12日,该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10项措施。其中明确,在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以及社区、乡村基层未来医疗卫生、防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医疗卫生、防疫应急设施,科学布置“留白”空间;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的要求,配套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在镇(乡)配置防疫站、卫生监督站或在中心镇配置医院、卫生院,在中心村设置卫生计生中心;优先保障城乡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需求,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月4日,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保障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5项措施。其中明确,对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建设用地的,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月3日,该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等有关事项的函》。其中明确,疫情防控期间,需办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事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有关事项,矿业权人或建设项目单位可将申请材料及联系方式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受理结果;矿业权人或建设项目单位根据受理结果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报告送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厅已陆续出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多项政策。下一步,该厅还会根据防疫形式变化,推出新的相关政策。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月20日,该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灵活有序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从“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有序开展三调工作”等三方面提出12项措施。其中明确,对初步成果进行汇总和地类流量流向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流量、详细分析原因,逐级汇总后报省三调办与全国三调办对接;在保证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相邻县区点对点进行数据库接边,但不得组织多人集中工作。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厅陆续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信访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矿业权到期延续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政策。其中,针对信访工作,该厅明确,采取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信访诉求,不提倡来访、来信等有接触类的信访活动;查询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采取电话形式进行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后,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月3日,该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5项措施。其中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停受理、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等相关报件,疫情解除后从速办理;2020年1月1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自治区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解除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和地灾资质证书持有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期间如确有办事及咨询需求,通过电话咨询、网上申报、双向快递,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特事特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月13日,该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服务保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4项措施。其中明确,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新建或扩建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用品生产、隔离用房、省际或市际检疫检查站等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疫情结束后,对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永久用地,应督促协助用地单位在6个月内申请,按规定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应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