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全椒县城市规划区内(襄河镇、十字镇和经开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中各类违法行为。落实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共同努力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形成“防治污染人人有责”的共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椒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区域内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及砂石堆场、搅拌站等单位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落实各项措施。
二、本通告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需要进行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如实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及消纳场地等事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申报内容受理、现场勘察,及时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使用智能环保渣土车,并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保持车辆干净,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场所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干净,严禁带泥上路行驶,污染道路。
四、严禁个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严禁跨县域处置。
五、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管理、热情服务,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拒不落实主体法律责任,造成扬尘污染的,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
1、未落实出入口硬化措施和安装车辆冲洗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门户网站公开,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举报联系电话:12319(数字城管热线)。
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申报地点:襄河镇:县环卫所,十字镇:县城管执法局十字分局,经开区:全椒县城管执法局经开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