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及探矿权保留的,应获取统一编码。矿业权注销(含政策性关闭矿山)及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等情形,应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下称登记信息系统)提交注销或相关数据。
根据《办法》,统一编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在互联网上经身份认证向登记信息系统提交与登记矿业权相关信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的过程。登记信息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维护、管理,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办法》明确,勘查许可证证号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由23位字符组成,为永久证号。新立矿业权的,登记信息系统生成新的证号;延续、变更、保留的,沿用原证号。分立矿业权的,先提交编码数据的矿业权沿用原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合并矿业权的,沿用合并主体矿业权或首次设立时间在前的证号。
自然资源部表示,勘查许可证号由18位调整为23位后,仍在有效期内的18位编码的勘查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
自然资源部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按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6月30日后可通过登记信息系统下载),及时更新升级各自所使用的审批系统的相关功能模块,确保发证工作不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