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消息,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获悉,官方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中,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约束”。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内蒙古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涉矿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不得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涉矿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管理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3年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原任职务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
《规定》称,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约束、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审计机关在案件调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有不如实报告、不及时纠正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矿产资源开发问题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