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记者从嘉兴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针对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最高将给予100万元的处罚。
嘉兴建筑垃圾管理步入“法治时代”。《条例》按照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顺序进行条款设置,共24条。《条例》不仅将建设工程垃圾列入管理范畴,也将“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等“普通居民家庭”装修垃圾列入管理范畴。
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嘉兴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在装修垃圾管理上,施行投放管理人制度。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人。管理人应当担负起确定堆放点,并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条例》从源头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控,要求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筑工程概算、预算。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建筑垃圾。《条例》也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明确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严厉打击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带路党”。鉴于为违法运输、倾倒工程渣土“踩点”“带路”等行为,问题突出、后果严重,迫切需要立法予以禁止。《条例》创设性地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堵塞了漏洞,剪断了链条,为依法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