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砂石资源管理,有序规范我县机制砂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国有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私挖滥采加工机制砂的严重形势,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制砂行业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次行业整治涉及我县境内利用矿渣、碎石、建筑废料等原料,通过机械破碎、筛分、水洗等工艺生产机制砂以及为机制砂生产提供原料的企业和个人。
二、通过开展行业综合整治,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加工场所,实现全县范围内机制砂加工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原则,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的整治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整治过程中的执法监管工作。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的机制砂加工企业(或个人)凡是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依法进行停业整顿:
(一)使用的原料合法性不明确的;(二)生产过程造成污染的;(三)破坏生态环境的;(四)私挖滥采的;(五)违法采矿的;(六)建设手续不全的;(七)经营不规范的;(八)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九)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停业整顿的。
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手续不全、偷税漏税问题、非法使用电力的,在整治过程中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待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验收小组检查合格后,再行开工生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加工企业(或个人),将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