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安委办获悉,为推动具备恢复生产和建设条件的企业尽快按程序复工复产,我省下发《关于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抓好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每个环节时,对方案不具体、检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隐患的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停产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按照复工复产条件,抓紧落实整改工作。企业停产停建期间,需要进行井下作业现场整改的,或因开展标准化评审、验收等工作需要进入井下作业的,要根据整改工程量等实际情况编制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部位、整改时限和安全措施,向县级复工复产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待批准后,企业方可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程量及整改方案组织进行整改。企业在复工复产验收前要严格执行停产停建要求,严禁在整改期间进行建设或采掘施工作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达到复工复产条件并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复工复产。
各级各部门对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情形严重的要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未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批复,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建,严格依法从严查处;在整改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审定的,报送申请材料时请增加企业现场整改情况报告及同意进入井下进行整改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