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和修复同时进行,四川矿产开发模式将实现“谁开发、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制度化,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计入企业成本,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办法》明确,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到“谁开发、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制定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并按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确保生态修复工程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新设立采矿权人应于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已开采矿山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或完善基金账户。服务年限在3年以下(含3年)的矿山,在设定基金账户后,对修复总投资额一次性计提,存入基金账户;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矿山,对修复总投资额可分期计提,存入基金账户,第一次计提数额不得少于总投资额的20%,余额按年度分摊。矿山关闭前一年完成全部基金计提。
《办法》明确,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主要用于预防、治理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等。采矿权转让的,原采矿权人已经计提的结余基金以及未履行完成的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由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继续按规定计提基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其登记权限范围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