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财政部公开印发了修订过后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全文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管理办法》表示,治理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用于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的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因素,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项目所在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