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记者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截至2021年底,我省矿业权人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共计约200亿元。
2019年,《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约束矿业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加速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并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强露天煤矿监管等方面推出新举措,统筹推进。《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再次修订,《加强露天煤矿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并升级生态保护修复监测管理系统。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面,山西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提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实地核查率达100%,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低于20%,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检率不低于5%。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拟在黄河流域吕梁山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参与规模24.01平方公里)和黄河重点生态区桑干河上游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参与规模16.62平方公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新出台的《加强露天煤矿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露天煤矿准入、临时用地还地、信息公开公示、生态修复、监控核查、卫片执法、联合执法、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等8个长效机制。
同时,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备案制度,集中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修复理念,有效加强有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