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该矿权可利用资源量为29613.83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24497.33万吨,综合利用围岩5116.5万吨。设计生产建设规模为970.56万吨/年。出让期限为30年,挂牌起始价:120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要求:1.受让人应当积极申请相关工业用地,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三年内(包含申请获得工业用地时间)在我市建成投产5000吨/年玄武岩连续纤维生产线,投产后每年玄武岩连续纤维产量需达到5000吨以上(含5000吨)
2.受让人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两年内新投资或引进5家以上玄武岩深加工企业
3.受让人须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助推资源所在地乡(镇)和村委的乡村振兴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为采矿权出让成交价90%
此次广西贵港的砂石矿采矿权出让明确要求,受让人需建深加工项目、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等相关要求,可能会成为砂石矿出让未来新风向。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贵公交采告〔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受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名称
(一)出让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交易场所: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厅。
二、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
(二)地理位置: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
(三)出让矿种:建筑石料用玄武岩。
(四)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面积约1.2618平方公里。该采矿权采用非净矿出让。受让人需按照已经评审通过的《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开展矿山建设生产,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等义务。
(五)资源量:可利用资源量为29613.83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24497.33万吨,综合利用围岩(砂岩、玄武岩矿风化层、斜长玢岩夹石、残积层)5116.5万吨。
(六)开采标高:开采标高为+110米至+369.1米。
(七)规模:设计生产建设规模为970.56万吨/年。
(八)出让期限:出让期限为30年(含0.9年矿山基建期),自受让人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算。
(九)挂牌起始价:120000万元。
(十)增价幅度:20万元及其整数倍。
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买人在“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四)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成交后须提供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竞买结果无效。
(五)本次出让不接受竞买人联合竞买。
四、银行担保函要求
本次竞买要求以银行担保函形式提交30000万元竞买保证金,有效期为3个月(银行担保函生效时间为挂牌起始日),担保银行在贵港市须有营业网点。竞买人在采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作为赔偿赔付给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在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3.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该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的时限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4.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方式缴纳出让收益等各项费用的;
5.在采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银行担保函规定格式见附件,竞买人应按照规定格式出具银行担保函,否则视为自愿放弃竞买资格。
五、出让方式
本宗采矿权出让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不设底价。
六、本期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2年6月21日8:00至2022年7月18日18:00。
(二)报名时间:2022年6月21日8:00至2022年7月14日18:00。
(三)银行担保函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7月14日18:00。
(四)挂牌及报价时间:2022年7月19日8:00至2022年8月2日10:00。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传真、邮寄、电话、口头申请及竞买。
(五)现场挂牌会:2022年8月2日10:00举行现场挂牌会,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须提前30分钟登记进场。现场挂牌会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七、挂牌出让文件的索取及报名、报价要求
(一)报名及挂牌文件获取
本次挂牌交易的详细资料,有意向的竞买人可在挂牌报名时间内(节假日除外)到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四楼)索取挂牌出让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贰份):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竞买人有效公章,《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样板见公告附件。
(二)资格审查
申请人的竞买资格条件,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我中心将在2022年7月18日18时前向申请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方可参与挂牌报价竞买活动。
(三)竞价
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竞买报价单》(样板见附件)并提交至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提交报价单,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报价不低于出让起始价且符合增价幅度要求的为有效报价。挂牌时间截止后,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出让起始价的,不成交。
九、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挂牌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需要分期付款的,要在《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分期付款,并须按规定支付利息。一次性缴清和分期付款约定如下: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竞买保证金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银行将代为支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
2.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成交价的50%,剩余部分分8期(分期总年限8年,1年1期)支付,每期固定缴纳成交价的6.25%和当期利息。
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此后每期出让收益和当期利息应于当年的月日(该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为同月日)前缴纳。当期利息金额为未缴纳的出让收益总额(含当期)乘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固定利率)。
不能按时缴纳当期应缴金额(含当期利息)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应与当期应缴金额一并缴纳。提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仍按每期原计划缴纳时间(每年的月日)计算利息。
首期付款(含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银行将代为支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其他分期付款部分(含利息、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吊销;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受让人须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助推资源所在地乡(镇)和村委的乡村振兴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为采矿权出让成交价90%,具体实施方案由受让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资源所在地的村委、乡(镇)制定,报港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受让人应在正常生产后3个月内取得实施方案的批复。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投入比例,2023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20%,2025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40%,2030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60%,2035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100%。如受让人不能按时完成当年期投入计划的,该部分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顺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迟延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的2‰提高下年期乡村振兴投入金额。助推乡村振兴资金实施方案的执行与资金监管由港南区人民政府负责。受让人未能履行上述要求的,需支付应投入且尚未投入的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赔付给资源所在地木梓镇人民政府,并且出让人有权将受让人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受让人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受让人应当积极申请相关工业用地,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三年内(包含申请获得工业用地时间)在我市建成投产5000吨/年玄武岩连续纤维生产线,投产后每年玄武岩连续纤维产量需达到5000吨以上(含5000吨)。
2.受让人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两年内新投资或引进5家以上玄武岩深加工企业(新投资或引进的企业总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本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其中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得低于成交价的65%,投资投入金额不包含受让人因取得采矿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出让收益、助推乡村振兴投入资金等;新投资或引进的企业生产成品主要是玄武岩连续纤维以及以玄武岩为原料的特殊钢桥厢梁材料、特殊构件、改性塑料、人造板材等工业品,但不包括玄武岩骨料)入驻港南区,五年内(包含申请获得工业用地时间和建设期)上述深加工企业年总产值达到200000万元,年税收达到10000万元(不包含开采环节缴纳的资源税、增值税等税收),并连续三年保持年税收10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达到200000万元以上。本采矿权涉及的产品包括深加工产品涉及进出口的,须以在贵港本地注册的公司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受让人不能履行上述要求的,受让人需支付成交价3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出让人。在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投入期内,受让人新投资或引进深加工企业年纳税达到10000万元(不包含开采环节缴纳的资源税、增值税等税收),即可向资源所在乡镇政府申请适当减少用于助推乡村振兴投入资金,减少金额等于上述深加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包含开采环节缴纳的资源税、增值税等税收),当年应投入乡村振兴资金减完为止,超出部分不结存至下一年度抵扣。受让人应在每年1月30日前申请,报港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始实施。
税收的认定由港南区税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投入认定由港南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企业总产值的认定由港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到达相应时间后由港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需要在到达相应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结束后由港南区人民政府将相关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出让人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结果执行。
(四)矿区范围及矿区影响范围土地租用和地面附着物如青苗、构建物、输电线、道路及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均由受让人自行处置,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五)采矿权西侧目前已经设置有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矿山,受让人需自行了解该矿山生产方式,对于该矿山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可能对受让人矿山生产产生的安全、环境、交通等方面的影响,受让人自行协调处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不得以此向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出让人和政府等提出索赔。
(六)矿区附近存在已设采矿权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经与采矿权人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商议,涉及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相关权益解决意见如下:
1.高压线路“35kV同友线”供电线路及相关设施经过该采矿权矿区范围,权属人为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经与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沟通,在不影响其矿山正常供电的前提下,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同意配合进行线路改道,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且改道后的新线路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将拥有与原线路一样的权利。在路线迁移过程中造成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停产停业的,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受让人补偿相关损失。
2.若本采矿权使用爆破方式开采,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同意与受让人磋商协调,在保障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使用爆破方式开采的前提下,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愿意配合修改安全生产方案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修改安全生产方式及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所产生新增的费用,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受让人补偿相关损失。
(七)爆破安全距离为300米,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后应重新排查300米范围内地物,提前协调处置权属人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不得采用爆破方式开采。
(八)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可信度较差,标的可利用资源量不对受让人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资源量若发生变化,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须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提交报价,不得以相关地质报告、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差异等为由违约,更不能以此为由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九)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受让人自己承担。
(十)对于日后可能在矿区周边继续设立新采矿权,受让人需无条件接受新采矿权设立和开发利用方式设置,对日后设置的新采矿权可能对受让人矿山生产造成安全、环境等影响的,相关费用由矿业权人各自承担。
(十一)受让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1年内完成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出让人作出书面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置,所交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投入生产满1年,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十二)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由国家无偿收回,登记机关无条件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十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受让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受让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矿山开始生产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2年内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十四)采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十五)受让人要与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港南区财政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受让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十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七)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
(十八)受让人因采矿权注销、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出让人有权重新出让该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在采矿权注销、吊销或无法延续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将生产设施、设备撤离矿区范围,逾期仍不撤离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由港南区人民政府予以处置。
十、对采矿权相关事项存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竞买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依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担保银行代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十二、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出让人向受让人移交《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详查报告》《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三、《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人需当场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四、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不按规定当场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不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不履行《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收益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三)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必须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的,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银行担保函,竞得人须赔偿损失。
(四)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矿区采矿权。
十五、交易服务费
根据《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主体和收费项目的复函》(贵发改函〔2019〕55号)和《贵港市物价局关于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贵价费〔2016〕28号)的规定,竞得人自成交之日起需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六、联系方式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0775-4286095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775-4552156
本次挂牌的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