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本市将对建筑垃圾按照“资源类”和“处置类”进行分类。与市民生活联系密切的装修垃圾属于处置类建筑垃圾,产生者要承担处置费用。为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除核心区外,每个区应具备不少于2至3处固定(或临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经预测,“十四五”期间本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3亿吨以上,建筑垃圾包括具备直接利用的开槽土方、砂石以及需要处置再加工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需要筛分处置的装修垃圾。每种垃圾成分不一样,处置方式也不一样,但都具备较高的利用价值。为此,有必要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处置,进一步提高利用效率。
建筑垃圾如何分类?《意见》提出,对建筑垃圾按照“资源类”和“处置类”进行分类,资源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由产生单位按照“市场主导、适当调控”原则实施利用。确需跨省利用的,产生单位到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跨省利用。处置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要求产生者承担处置费用,鼓励实施就地处置,无法就地处置的应按照就近原则选择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意见》对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予以明确。其中,与市民生活联系密切的装修垃圾,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应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费用。
为加强分类后的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本市将推行拆除处置“一体化”发展模式,鼓励工程发包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同时,强化源头监控、运输监管、末端计量,推进平台数据共享。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设的相关平台共享工程规划、施工、车辆进出、称重计量、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产、运、消、利”全流程在线监控。
《意见》提出,为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本市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细化调整为就地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固定处置设施,各类设施设置及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红线内建设建筑垃圾筛分、破碎生产线,对建筑垃圾实施就地处置,竣工前应将处置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
值得一提的是,除核心区外,每个区应具备不少于2至3处固定(或临时)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用地应取得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扬尘防控措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办理相关规划手续,设置期限宜不超过3-5年;固定处置设施建设应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施应取得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据悉,《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京管发〔2018〕142号)废止。